全文如下:
重庆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的有关精神,在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高重庆市工程建设质量,促进重庆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重庆城市品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改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在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在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管理协调主导作用。坚持试点先行,鼓励设计创新,切实提升重庆市工程质量和城市品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试点原则
国际接轨。借鉴国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模式,改革优化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组织模式,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提出符合重庆特点的建筑师负责制制度体系。
政策引导。遵循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以政策扶持为引导,鼓励建设主体积极参与,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适应的项目审批、招投标、责任保险、监管方式等配套制度。
权责匹配。以给建筑师赋权为基本前提,以合理化报酬作为重要保障,以信用监督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师对设计工作的统筹把控,鼓励开展以建筑师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提供全寿命周期的咨询服务。
积极创新。鼓励参建方在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及合作深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工作协同和良性互动,为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发展探索经验。
二、定义及内涵
(一)建筑师负责制的定义
本意见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责任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咨询管理团队(以下称为建筑师团队),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二)责任建筑师及建筑师团队
本意见所称责任建筑师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是建筑师团队的项目总负责人或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过程管理。
建筑师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也可含有参与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团队的构成可采用责任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单位联合体模式(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条件);团队成员由建筑师自行选聘。
三、试点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择优试点
优先在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先试行,重点在中小规模的商业文化服务、教育、医疗、康养设施及仓储等项目中试点。
(二)社会投资项目自主申报
坚持自主、自愿原则,鼓励市内有意向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单位自主申报试点,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对于全过程咨询单位不是设计单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担任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托所在的设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时,可纳入试点。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以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合和管理的项目,在签署建筑师的服务协议时,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可纳入试点。
四、服务内容
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服务内容分为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依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师团队除承接基本服务外,还可承接其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四项服务。
1.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责任建筑师带领团队提供主体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等服务,提供或综合协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景观、海绵城市、BIM等专项设计,落实设计咨询团队的技术协调和质量管理,协助设计报批报建,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施工图阶段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促进建筑精细化。
2.造价咨询。提供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包括招标限价编制或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等服务。
3.项目管理。提供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全过程技术管理、勘察设计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协调及沟通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管理与协调等服务。
4.工程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工程监理责任,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协调建设相关方关系,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参建主体履行监督职责。在竣工交付及工程保修阶段,协助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竣工文件归档、缺陷评估并督促工程补修整改等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和监理机构人员信息。
(二)其他服务
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除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策划咨询、招标采购咨询、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估、交通影响评估、运营维护等咨询服务。
1.规划设计。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编制服务,统筹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协调统一。
2.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与建筑策划的编制服务,确认环境与规划条件,提出建筑总体要求,完成投资决策咨询,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
3.招标采购咨询。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承包商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可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协助建设单位合同谈判和签署等服务。
4.工程勘察。提供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一个或多个阶段服务。
5.运营维护。根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出运营维护计划,开展项目使用后评估服务,提供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品质管理服务,提供建筑更新改造、扩建与翻新的设计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建筑师团队选聘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招标或其他合规方式选聘建筑师,并与建筑师团队所在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按质择优选择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主要参考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工程业绩、专业经验、对项目的增值提案等,服务价格在招投标评标中的权重可适度减低或不予考虑,以鼓励建筑师加大投入,提升项目价值,增加投资回报。
(二)服务收费
试点项目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权责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
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采购、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按各个专项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统筹协调费或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附加服务、零星服务或变更等,如无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人工时法计费。
建筑师的服务收费以目前国内通用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服务质量合理适度上浮,上浮比例应根据项目验收及评估结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委托授权
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授权范围内将相应权利赋予建筑师,责任建筑师对负责内容应落实签字负责制。签字范围可以包括:
1.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的设计文件、主要设计构造、联系单变更等文件;
2.主要的设备、材料产品及对影响项目观感效果材料的采购文件;
3.施工监理: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管理文件,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合同授权范围确定。
(四)责任划分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慎选择和委托建筑师作为其项目过程管理的代表。建设单位在与其他设计、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切实保障其权力的有效实施。建设单位应与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保障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师团队合理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建筑师及团队责任
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应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在合同授权范围依约负责统合各项咨询设计管理服务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可独立或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利益。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师及团队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3.参建各方责任
在现行建筑法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确认、同意、签证、验收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等所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五)保险担保
1.责任保险
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师负责制保险体系。推动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
2.履约担保
试点项目探索采用高保额履约担保。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咨询管理费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3.职业保险
探索推行建筑师等专业人士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设计单位积极为建筑师团队成员履职缺陷投保,并将其纳入企业设计责任保险体系。整合行业力量,探索建立建筑业专业人士的相互保险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行业组织,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项目的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估,为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提供政策保障。各部门按照职责对试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指导委员会
依托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组织内设置“重庆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政策、方法及相关课题研究;负责试点项目筛选评价、跟踪指导;负责组织政策宣贯和交流培训;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各方,做好法律咨询、责任保险等保障支持工作。
(三)鼓励措施
支持建设单位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的,可认定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优良信用信息。
支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积极开展建筑师负责制业务,对参与市级试点项目的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在诚信评价时予以相应加分。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奖项,对担任过建筑师负责制的建筑师,经申请,可在国际互认、评优评奖中优先推荐。
(四)信用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建筑师负责制诚信体系。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建筑师及其团队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师及其团队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服务对象、行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