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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管理办法》印发
2021-09-06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讯】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加强对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渝建发〔2011〕46号)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6月29日印发关于《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荣誉称号。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优先推荐“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三条 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选。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建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领导和市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负责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原则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我市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勘察设计大师: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市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望。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具备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且国家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相应的最高注册执业资格;在勘察设计单位的有效工作时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申报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三)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含市外及境外工程),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个人贡献突出。
(四)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获得奖项满足下列奖项之一的:
1、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
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合计超过3项;
3、省(部)、直辖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合计超过3项。
(五)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市(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不少于2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不少于2篇;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创新型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三)获得“重庆市优秀青年建筑师”“重庆市优秀青年设计师”称号。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距申报时5年内,曾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二)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距申报时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
 第九条 申报人填报《申报表》(详附件)并准备工程项目、获奖证书、科技成果、学术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报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邀请院士、大师和知名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相应专业的申报人进行初步评审。各专业组在专家独立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各专业组候选人并排序。
第十二条  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召开全委会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讨论、综合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选,得票过半的前10名候选人为“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选。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同时在网站上对“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选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行文,正式授予入选者“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鼓励“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为其提供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凡在评选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连续两届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渝建发〔2011〕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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