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的自然通风设计。《标准》是为了提高居住建筑在自然通风作用下的环境质量,针对重庆市自然条件制定而成的。《标准》提出,建筑通风应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建筑群布置,建筑的朝向和间距,平、立、剖面设计,室内空间组织和门窗洞口,门窗的通风构造措施和自然通风装置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根据《标准》,居住建筑的通风设计时应优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和降低污染物浓度。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采用复合通风。自然通风路径应遵循以下原则设计:气流清洁并覆盖活动区;气流流线顺畅,进风口气流无遮拦,排风口气流无倒灌;室内气流流速适宜,室内布置及装饰物对气流流动无阻碍。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米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
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开口的户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每户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户地板轴线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书房等对通风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房间宜布置在自然通风路径的进风侧,厨房、卫生间宜布置在自然通风路径的排风侧;功能房间的门窗位置应错开布置,促进气流均匀绕流并覆盖活动区,使户内形成穿堂风。
为保证室内余热的去除,每户居住空间春季通风季应达到15次/小时的通风换气次数,秋季通风季应达到10次/小时的通风换气次数;住宅厨房最小通风换气次数应满足3 次/小时要求;住宅卫生间最小通风换气次数应满足5 次/小时要求。
《标准》还要求,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然通风。通风系统的控制和监测应保证房间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污染物浓度等满足要求,通风系统宜根据室内环境质量自动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