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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2020-10-26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阅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
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同时废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
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
2、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
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
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
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表)、材料决算清单;
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计算分析报告、模型;
7、绿色施工管理制度、方案。
第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2)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合格意见并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或者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分为建筑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两部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二)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的,竣工标识为银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并按照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金级或铂金级的绿色建筑竣工评价的,根据评价结果竣工标识为金级或铂金级。
(三)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标识。
(四)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置于每栋建筑(项目)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申请及标识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一条  对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上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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